斩断伸向检察院的黑手本报首席记者 仇健 通讯员 邹玲玲
本报讯
8月17日,经检察机关两次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丽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碧湖中队副中队长李国平徇私枉法及潜进检察院办公室盗走案卷的犯罪行为,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 1998年6月,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的王建伟等3人在义乌市利用假抗癌药物骗了6万元后逃回丽水。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王建伟等人托人找到时任丽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碧湖中队副中队长的李国平。李叫3人交了8万元作为退赃和罚款后,就将他们放了。 2001年10月,王建伟等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李国平徇私枉法的行为也随之暴露。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依法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得此消息后,李国平决定铤而走险。2004年12月3日晚6点,他撬开莲都区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科办公室的门,盗走有关自己涉嫌徇私枉法一案的侦查案卷材料及两本无关案件的档案材料,并将窃取的案件档案烧掉。12月5日李国平被刑拘。 2005年2月5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以徇私枉法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判处李国平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判决宣布后,当地检察机关认为李国平犯罪情节和性质都比较恶劣,且没有悔罪表现,一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遂提出抗诉。之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其后,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直到2006年8月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使得此案得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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